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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民法典借款合同学习的初步认识

作者:李政权 发布时间:2023-02-21 15:37:06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涉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19个典型合同的内容,现就日常生活中和我们密切相关的借款合同的的学习,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主要内容变化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法条相较于《合同法》借款合同的法条的重大变动主要体现在第679条和第680条。第668条、672条和677条,虽有变动,但仅仅体现在用词的精炼上,主旨意义没有变化。具体讲:


  1、条文变化


  民法典借款合同专章共14条,自第667条至第680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定义、形式及内容等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借款合同专章相对于合同法借款合同来说,减少了两个条文。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内容已经在其他相关内容中体现,所以,没必要再作规定。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此条被删除,因为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此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条件,故予以删除。


  2、借款合同适用范围变化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有关利率和利息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


  此次《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此前的有关规定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此类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即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没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和诈骗罪(套路贷),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修改,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制对象不再仅仅限于自然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也在这一条款的规制之列。当然,对于何为借款的利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虽然此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借款利率规定为24%(法律保护上限)和36%(自然债和无效界限)。但一则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二则司法解释对借款利率进行规定是否越权也存在疑问,故民法典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


  3、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时,贷款人提供借款行为的效果由导致“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79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是不科学的。因此,贷款人的支付借款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


  4、借款合同利率规则变化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过,由于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因此未就利率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5、借款合同利息规则变化


  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当事人就利息问题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这里具体讲,就是第一种情形是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区分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即借贷双方中即使有一方属于单位,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未作约定,同样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吸收了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该解释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不过司法解释的规制对象不包括金融机构,而民法典将这一条款的规制对象扩大到所有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就要求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如果本意是对方应支付利息,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仅要约定利息,而且要对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种情形、借款合同双方虽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不明。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在此类情形下需区分借贷双方中是否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如果双方均系自然人,则仍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且不能就利率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此种情况下,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目前,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第497条、第506条。删去了合同法第52条第1款和第3款,删去内容分别为,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二)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三)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四)应该约定管辖条款。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借款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和经营方式,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由于各种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种类。


  (二)币种。因为外汇管制需要,国家对人民币和外币借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对此加以约定。


  (三)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涉及贷款人利益的保护,合同对此应当约定。


  (四)数额。当事人不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总金额,还应当明确每次提供贷款的金额;如果订立最高额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应在最高限额内。


  (五)利率。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六)期限和还款方式。除上述内容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款合同书范本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借条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借  条


  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责任编辑:王一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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