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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法治锐评|募捐不能道德绑架,慈善还须依法激励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潘志玉 发布时间:2022-12-19 11:21:11

    湖南湘西某小学组织捐款,十几名个学生因未带6元捐款钱,被老师拍视频发到家长群,并要求家长配合完成任务。逼捐事件被曝光后,涉事教师向家长和学生道歉。经永顺县教体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涉事教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该校;对校长就地免职;对永顺县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覃某某进行诫勉谈话。由于此类强迫募捐事件屡见不鲜,遂引起网民普遍关注和吐槽。



  常言说,大爱无疆,爱心无价。但爱心奉献必须基于自愿,不能实施道德绑架。强扭的瓜不甜,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以“爱”之名,为了个人政绩搞强行摊派,强迫他人行善,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不仅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而且还会对被动捐赠者造成一定经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即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本是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出发,通过自愿捐赠对社会物质财富进行的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无疑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是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我们当前社会亟需通过立法树立起正确的慈善文化和良性循环的慈善生态:社会公众自觉意识到个人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并且愿意为慈善事业积极付出;同时国家和社会对慈善形成稳定的激励机制,让那些投身慈善的爱心人士得到应有的名誉褒奖或利益回馈。如此,无需逼捐,人们自然也会主动献出无私的爱,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更让慈善事业大放异彩。


责任编辑:汪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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